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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引出的话2006-11-28

 最近各地对广州市文化娱乐协会质疑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举动,先后提出了相应的看法。首先是一些行业人士对广州文化协会的举措表示认同,几天来,卡拉OK版权收费的三个试点城市京沪穗的文化娱乐业,通过发表声明等不同方式表明了对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收费方案的抵制态度。对此,国家版权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昨天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版权使用费肯定要收,不交就不要使用作品,不能因为这些争论,就坏了行业的规范。”广州市文化娱乐协会黄世球会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我们是正常提意见,现在没有什么压力,正在等上面的消息。” 
  黄世球坦言现在是法治社会,政府如果有些决定不正确,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他认为这是协会代表行业(包括会员与非会员)说话,他个人虽然有压力但还是可以承受的,“我们会注意方式的”。 
  与此同时,朱南也称在收费的法律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收费的“不合法行为”,该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黄世球认为,如果按照12元的标准只会让KTV企业都破产,也没有人会缴纳。“KTV收费标准应该深入调查,尤其是包房的开房率,不能武断以至于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他还认为文化娱乐协会主管单位是文化部,所以他们在等待听从文化部的决定。“我们不是拒绝付费,协会会员对于用了别人的东西要付费是达成了共识的,关键是付多少,怎么付?” 
而面对试点地区的抵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对媒体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他并未明确表态,只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利。” 
  除质疑筹备阶段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无权来制订《标准》外,按包房收费的模式也是争议焦点之一。黄世球认为按照包房收费本身不科学,按点击率收费才是比较科学的,按文化部的意思,现已经在几个城市试点,费率也还没有确定,这个事情不应该太急。 
  朱南则认为,从大局出发,按包房收费虽不够合理但还可接受,在不能转为按点击率收费的情况,只要价格合理,比如包房1天1元,上海的KTV愿意交费,并愿意主动消化成本。 
  宁波市江东区文化经营行业协会陈振廷对记者表示:“我们希望能够把1元降低到0.5元,因为杭州也提出这个价格。”他认为,很多城市郊区以及县城,其KTV价格本就不高,如果按照12元定价,几乎不可能收到钱。  
    为什么对向卡拉OK收取版权费各地有这么大的反映,我认为因为疑问太大太多,不明确的东西也很主要。现在主张知识产权无可厚非,但谁是收费的主体?收费的标准是多少?里面有多大的重复收费的水分?收到的版权费流向是哪里?真正流向的是歌手还是词曲的创作人还是乐曲伴奏集体还是为这首歌作出贡献的所有人?总之,我认为版权的归属是一个集体,在这个集体里有的分量轻有的分量重,这版权费的分配是很复杂的工程,再说,卡拉OK里的歌量很大,包括不仅仅是我国(加上港台)还有国外的,即使是版权费都征收来,该怎么分配?就算每个人都能分到,那是平均分配呢还是择重分配?如果按歌的点击率分配这是最公平的,但(所谓的代)征收者你是以什么手段和根据来决定这个(率)的?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这么多问题这么多疑问这么多不能搞明确的东西你不说清楚,不能不让人们质疑,因为这关系到版权费收缴来真正的目的,你不能将此很周全地交给该收的人,那就不能排除国家版权局有变相增收的嫌疑。 
    知识产权是应该给以保护,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各个门类处处都有知识产权,比方说有偿借阅书籍,那么该由文化部去收版权费了?有的景区租借自行车那也该由一个什么部来再收产权费?那么多公用电话也在收费,也该有一个管辖的部来代收知识产权费?又比如现代大的高科技的大型游乐中心,也在向游玩人收费,这里面也有许多知识产权,那是不是也该有一个什么部门再来征收著作权费?还能举更多的例子,谁能说上面这些东西里面没有知识产权?凭什么许多有知识产权的不重复收费而仅卡拉OK则由国家版权局站出来代表那些(歌)的作品收费?我们的科学家有许多科技成果在被人们反复利用,而提供者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谁又站出来为这些科学家收著作费或者版权费?可能卡拉OK里有更大的利益所促使吧?著作和版权在我们周围无处不见,能有管的着的部门都为保护所有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以理由,大家都来收费,还不乱套? 
    总之,我认为这是一个大课题,需要更多的人士来讨论,不能简单地说征收就征收,更不能一刀切,要做得大家都信服,我不认同国家版权局对大家的质疑和抵制就说是违法,这是拿着大棍子吓人,只有你把上面的问题好好地去解决,才能说服人,你解决不了,别人抵制那就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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